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534号
林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胡其勇诉被告林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5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LPR的4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