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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元沛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建华、纪长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7-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660

何建华、纪长坤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元沛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建华、纪长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两被告对原告超付给原上海天帮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登记)的工程款100377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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