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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那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沐风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7-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596号

南京沐风缘餐饮管理有限公: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那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沐风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讨要牛排产品的货款;2.原告主张被告立刻全额支付牛排货款共计人民币2895元整。】、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