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殷乐诉被告杜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7-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581

杜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殷乐与被告杜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殷乐200007.25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以200007.2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殷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52元,由原告殷乐负担1958元,被告杜小强负担399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月十四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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