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517号
姚庆祥:
本院受理原告严桂发诉被告姚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