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星甸分公司诉被告华寅辉、刘福琼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7-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1605

刘福琼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星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被告华寅辉、刘福琼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华寅辉、刘福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8940万元、960万元未缴出资本息(本金分别为8940万元、960万元,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计算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范围内对南京国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苏0111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星甸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星甸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54元,由被告华寅辉、刘福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十三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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