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3272号
周霞霞、高山:
本院受理原告许桂跃与被告周霞霞、高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188991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曰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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