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谷有富诉被告陈思佳、陈爱林、第三人张德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7-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3081号

陈思佳、陈爱林、张德森:

本院受理原告谷有富诉被告陈思佳、陈爱林、第三人张德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垫付的生活费人民币8040元、承揽费7890元,共计15930元。并以1593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中国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利率即LPR计算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2、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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