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93号
郑爱成:
本院受理原告吕传超诉被告郑爱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爱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吕传超支付货款158430元;二、被告郑爱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吕传超支付违约金(以15843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826元,保全费1401元,合计5227元,由被告郑爱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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