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147号
卢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任运山诉被告卢志华劳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卢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任运山劳务费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二、驳回原告任运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告卢志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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