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相羽诉被告席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6-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诉前调2843号

席福:

本院受理原告胡相羽诉被告席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二在承保范围内对于原告医药费等各项费用(总额:20263.42元)承担赔偿责任,伤残赔偿金等其余费用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变更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一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总额超出被告二承保范围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调解室鉴定质证,逾期本院将依法质证

二十五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