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219号
邹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一松、邹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一松偿还借款本金886341.20元、利息11589.33元,并自2023年3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一松支付律师费46081元;3、 判令被告邹成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王一松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浦园北路4号09幢1单元402室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1、2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两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