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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波杜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中盛众成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6-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273号

甘肃中盛众成饲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波杜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中盛众成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2、判决被告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直至其实际还清本息之日(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6日为174000元,违约金自逾期还款日2021年9月7日起按4倍的LPR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1日共计966582元,以上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5140582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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