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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徐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6-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3087

徐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徐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8年7月至2023年2月物业费10474.1元,公摊水电费528.19元,合计:11002.29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滞纳金由被告方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六月二十五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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