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462号
许晓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许晓玲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许晓玲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23702.0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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