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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徐亨仁、孙龙军保险人代为求偿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6-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531

徐亨仁、孙龙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徐亨仁、孙龙军保险人代为求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赔付的保险理赔款51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六月十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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