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夏永宾诉被告高昌义、南京浦诗纬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6-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919号

高昌义、南京浦诗纬运输有限公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夏永宾诉被告高昌义、南京浦诗纬运输有限公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约计220278.33元;2.判令被告(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3. 判令本次事故夏永宾同责,高昌义同责,因机对非原则,现申请夏永宾承担本事故的百分之40,高昌义及保险公司承担本事故的百分之60。】、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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