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411号
刘同任:
本院受理赵祖德诉你与第三人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同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祖德返还借款本金60612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14.4%,以961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同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祖德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800元;三、驳回原告赵祖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共计13670元,由原告赵祖德负担87元,由被告刘同任负担1358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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