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秦继伟、秦长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6-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644号

秦继伟、秦长富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秦继伟、秦长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2022年3月2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以月息1.248%为标准);2.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17900元;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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