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632号
徐康康:
本院受理原告杨光伟诉被告徐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康康偿还原告人民币60000元;2.利息按15.4%一年收取;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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