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史广亮诉被告李强、南京纪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5-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03

李强(身份证号码320122198804163636、南京纪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本院原告史广亮与被告李强(身份证号码320122198804163636、南京纪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广亮26298.69元二、驳回原告史广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李强、被告南京纪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元,由原告史广亮负担28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月三十一

 

 

 

承办法官:靳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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