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545号
左雨山、李莉花:
本院受理原告刘寿芝诉被告左雨山、李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左雨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5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左雨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左雨山负担)、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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