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寿芝诉被告左雨山、李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3-05-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1545号

左雨山、李莉花:

本院受理原告刘寿芝诉被告左雨山、李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左雨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15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左雨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左雨山负担)、民事上诉状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

三十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