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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肖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5-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1089

肖金飞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肖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1089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肖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公积金借款本金435835.87元并支付利息1180.39元(截至2022年11月1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肖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商业性借款本金227271.39元并支付利息3142.63元(截至2022年10月21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登记在肖金飞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扬子十村15幢602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4元,保全费3870元,合计14344元,由被告肖金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五月二十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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