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礼锋诉被告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刘爱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5-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797号

刘爱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礼锋诉被告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刘爱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