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528号
段永升:
本院受理原告翟下放诉被告段永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6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