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153号
黄兴松、张洪林: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兴松、张洪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黄兴松归还原告垫付款206967.2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132418.97元(自每笔垫付款垫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每笔垫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付,暂算至2023年4月12日为止),共计:339386.17元;2、判令被告二张洪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原告可就被告黄兴松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牌号码:苏A7Y9A7,车架号:LE4GG8BB2EL300307 )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以上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