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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兴松、张洪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5-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2153

黄兴松、张洪林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兴松、张洪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黄兴松归还原告垫付款206967.2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132418.97元(自每笔垫付款垫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每笔垫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付,暂算至2023年4月12日为止),共计:339386.17元;2、判令被告二张洪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原告可就被告黄兴松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牌号码:苏A7Y9A7,车架号:LE4GG8BB2EL300307 )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以上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十四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