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414号
徐元莉:
本院受理原告陶兴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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