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640号
蒋定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国家法定存款利息为准,自借款日至实际还款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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