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112号
陈加中:
本院受理蒋国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加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蒋国建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加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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