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优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家乐福(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家乐福(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5-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2023)苏0111民初1745号

家乐福(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家乐福(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优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家乐福(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家乐福(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〇二五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靳德华

联系电话:025-837687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