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456号
操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王昌刘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操乐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王昌刘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