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1民初1210号
林兵:
本院受理原告沙呈义诉被告林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沙呈义货款44000元及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7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沙呈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林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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