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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钱广斌诉被告江苏永怡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朱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5-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2315号

江苏永怡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朱永:

本院受理原告钱广斌诉被告江苏永怡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朱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37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以370OO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月22日起至计至偿清之日止),暂合计370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九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