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1民初1407号
沈喜灿:
本院受理原告程禹诉被告沈喜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沈喜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程禹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2023年3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程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沈喜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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