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4号
张庆龙:
本院受理孙军诉你与韩张陈、韩修张、葛从彬、南京超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张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军支付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在上述款项中的1192664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被告韩修张、葛从彬、张庆龙、南京超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就被告韩张陈不能清偿部分,各自向原告孙军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00元,由被告韩张陈、韩修张、葛从彬、张庆龙、南京超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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