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破7号
本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3)苏0111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3)苏0111破7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胡先龙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21楼;联系人:鲁律师;联系电话:1891578251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性质及担保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龙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管理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本院定于2023年6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第十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