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823号
王国恺: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国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王国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偿还截至2023年1月3日的公积金贷款本金363474.82元、利息2964.35元,合计366439.17元,并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被告王国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偿还截至2023年1月2日的商业贷款本金263770.5元、4861.77元,合计268632.27元,并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3、被告王国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35000元;4、如被告王国恺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园胜路1号12幢一单元1302室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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