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788号
王波:
本院对原告南京水木匡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波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水木匡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认缴出资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王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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