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735号
王怀海:
本院受理原告夏争宝诉被告王怀海、秦爱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返还3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1年期LPR为3.65%*4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支付劳务费4200元、交通费、伙食费2300元;3、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支付律师费2万元;4、判令被告1、被告2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