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24号
南京肆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怀斌:
本院受理原告孙桂军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肆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桂军支付租金1412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412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吴怀斌对被告南京肆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孙桂军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