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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滕林诉被告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5-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1438

李芬

本院受理原告滕林诉被告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143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8500元及利息(以18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3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被告李芬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