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052号
周修银:
本院受理原告徐祖军诉被告周修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66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报价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