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125号
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庆雯诉被告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429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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