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863号
纪昌奇:
本院受理原告王义诉被告纪昌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纪昌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义支付货款33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2月14日起按万分之七每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负担233元,被告纪昌奇负担86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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