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719号
孙开红、陆以松:
本院受理原告刘广兵诉被告孙开红、陆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一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38万元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前述两项诉请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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