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17号
李明旺: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明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明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600元及利息(以本金3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明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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