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阿三车行诉被告申佳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3-04-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61

申佳宝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阿三车行诉被告申佳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阿三车行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三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