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61号
申佳宝: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阿三车行诉被告申佳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阿三车行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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