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539号
耿果河、狄昌宜: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果河、狄昌宜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确认原告对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丹桂路10号厂区围墙内的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附属物设施有权按照现状进行处置;2、判令被告停止实施妨碍原告依法处置案涉房屋的行为;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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