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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秀军饺子馆、刘秀军诉被告张光冬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4-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1842号

张光冬: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秀军饺子馆、刘秀军与被告张光冬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9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