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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诉被告王庆华、孙玉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4-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846

王庆华、孙玉蓉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84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庆华、孙玉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借款本金564442.2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期间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如被告王庆华、孙玉蓉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就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路7号03幢513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88元,减半收取4744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264元,由被告王庆华、孙玉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十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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